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对学生处理行为的公开、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依法按章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条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第三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有关工作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工作处、纪检监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申诉受理办公室,挂靠在学校纪检监察处,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具体申述个案时,实行申诉回避原则。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工作规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对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给予违法违纪学生作出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持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学生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的范围:
(一)被取消入学、复学资格的;
(二)被退学处理的;
(三)因违法违纪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
第六条申诉人在申诉处理委员会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人的撤诉申请后,立即停止申诉处理复查工作。
第七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作出受理或不受理之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以下三种情况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申诉事项不属于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范围的;
(二)申诉超过申诉期限的;
(三)已撤回申诉,无正当理由再提出申诉。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五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根据申诉人的具体情况,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复查,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立该项申诉的复查小组。
第十一条申诉复查小组成员应当是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申诉复查小组一般应由三至五人组成,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第十二条申诉复查小组按以下程序进行复查:
(一)提取原处理的原始材料,对原处理予以复查;
(二)听取申诉人的申辩,向申诉人进行书面询问;
(三)听取原处理部门(单位)领导、经办人以及相关其他人的意见;
(四)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线索、新情况予以核实或查证;
(五)申诉复查小组综合以上了解的情况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该项申诉的书面复查报告。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委员会议,听取申诉复查小组负责人的书面复查报告,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讨论,并作出复查结论。
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的学生申诉复查专题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申诉处理委员到会,其作出的申诉复查结论才能有效,否则为无效结论。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或听证情况提出申诉处理意见,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通过复查或听证认为原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应当建议维持原处理决定,学校下发复查决定书,书面告知申诉人,并抄报相关部门(单位);
(二)通过复查或听证认为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将申诉处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包括: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第十七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四川省教育厅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四川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投诉。
四川省教育厅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上位法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上位法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等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申诉学生可委托申诉代理人代为行使申诉权利,代理人应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委托代理应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成都工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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