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现启动我校2020-2021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请各学院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认定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了解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基础上,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认定范围:
成都工业学院在籍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认定工作机制:
根据川教函〔2019〕274号文件要求,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实行四级认定工作机制,分别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构成,其职能职责及要求是: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2、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3、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学院学生辅导员等为主要成员的二级学院资助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评定、审核等工作,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4、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以辅导员为组长,各班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为主要成员,负责实施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1.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2.困难
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3.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五、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阶段
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认定申请,应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在线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附件1)后,连同系统自动生成的《四川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成都工业学院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信息统计表》(附件3)统一交至辅导员老师处。
(2)学院认定公示阶段
1、学院根据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同时充分利用学生在校期间日常消费数据、就学地物价及消费水平、就读专业学费标准、就学地最低生活保障、全国资助管理系统特殊群体学生信息等相关数据初步拟定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系统自动生成)。
2、以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自动认定系统生成的申请学生的贫困等级,对申请学生进行班级民主综合评议,拟定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班级评议结果在班级以适当形式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审核。
3、二级学院资助工作认定小组对班级评议小组的工作程序和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以适当的形式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评审公示阶段
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对各二级学院认定程序、认定结果及公示情况等进行复核无误后,报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注意事项:
1、对于申请学生在贫困生认定及国家奖助学金中的不诚信行为,经查实,学校将给与处分,取消相应资助资格,追回相应资助资金。
2、如涉及评议小组成员的评议需回避。认定环节要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坚决杜绝“贫困演讲”或“选贫困生”等现象的发生;坚决杜绝“一纸困难证明材料定困难生身份”和“无困难材料不能参与困难认定”等现象的发生;不能搞全员认定。
3、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只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信息进行公示;不得在网络等容易扩散和造成不良影响的平台上公示;公示期满后及时撤消公示内容。
4、班级认定过程须全程如实记录在《成都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记录表(班级)》中(附件4),评议记录须经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确认,交二级学院学生科存档备案;
5、各二级学院认真填写《成都工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审记录表(学院)》(附件5)、《XX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附件6),同时对公示情况进行截图留存,并于10月29日前将附件5、附件6纸质档签字盖章后交至长虹会堂304,电子档发送至1434295597@qq.com。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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