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学分制教学管理,激励和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分认定”包括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和非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其中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由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和课外科技活动组成。非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是指相关学生已修的课程认证为现行培养计划承认的学分的过程。
第三条 以下情况的学生可以进行非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
1. 学籍异动的学生(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校内转专业的学生、入伍退役复学等)。
2. 升入学院学习的专科毕业生;
3. “3+2”升入学院的学生;
4.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高于425分的专科学生,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高于425分的本科学生;(仅能认定大学英语类课程,详情请见附件一)
5. 获得计算机等级考试(四川省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或二级证书的学生;(仅能认定大学计算机类课程,详情请见附件一)
6. 获得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的学生;(仅能认定通识公共选修课2学分,详情请见附件一)
7. 获得机动车驾驶证书的学生;(仅能认定通识公共选修课2学分,详情请见附件一)
8. 学科竞赛获奖学生;(仅能认定专业选修课,学科竞赛项目详情请见附件二)
9. 其他需要进行学分认定的学生。
第四条 凡就读于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创新创业必修学分(4学分),其中“创新创业教育理论”课程2学分,“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课程2学分。
第五条 可通过以下模块活动进行“创新创业教育实践”课程的2学分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 创新创业竞赛模块
1.创新创业竞赛:指参加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创新创业类竞赛(项目名单详见附件二)。
2.学科竞赛:指由教育部、团中央、财政部批准的全国范围内的、高水平的大学生学术科技竞赛,四川省教育厅、团省委等政府部门组织的相关专业竞赛以及赛区级竞赛(如西南赛区),教育部高教司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学会、协会主办的全国性大学生科技竞赛项目。(项目名单详见附件二)
(二) 创新活动模块
1.创新训练: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
2.技能证书:指经职业技能考核获得的各类职业资格证书。
(三) 创业活动模块
1.创业训练:指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等。
2.创业实践:指学生入驻科技创业苗圃、成工新邨、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自主创业、依法组测公司等实践活动。
3.创业活动:指参加创业沙龙、讲座、训练营等活动。
第六条 凡就读于学院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须完成课外科技活动必修学分(1学分)。
第七条 可通过以下模块活动进行“课外科技活动”课程的1学分认定,范围包括以下类别:
(一)科技活动模块
包括大学生科技服务、学术科技讲座、沙龙、训练营等。
(二)学术科技作品模块
学生结合专业、兴趣爱好参与制作的科技小发明、创造、科技创新等实物作品,文学及艺术类创作作品等。
(三) 科技成果模块
指学生自主申报或参研科研项目,申请科技类专利,发表科技论文等。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不累计得分,只记该项目最高学分值。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取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学生用学科竞赛类证书认定非创新创业类课程(只能认定专业选修课),必须由课程负责人对证书与课程相关性进行认定,同时该课程必须是当前学期已选课程。每生用获奖证书进行学分认定仅能认定一次(学分不超过3学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学生本人根据认定内容可填报“非创新创业类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三)、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四)、课外科技活动学分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五)及学分认定申请汇总表(见附件八)(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并携证明材料原件提交学生所在专业教研室审核。
第十一条 学院初审后,汇总资料由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 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后,统一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教学主管领导审批,学院将学生所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十三条 对已通过学分认定的学生证明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以便备查,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大学生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负责学分认定、资料汇总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每年定期向学生公示认定结果,接受监督。
组长: 学院党总支书记、学院院长
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院副院长
秘书: 教学秘书
成员: 督导组组长、教授委员会主任、各教研室正、副主任、教学科研科科长
第十五条 学生提交的学分认定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该项目所获学分,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获得学分:
(一)未经学院学分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可的项目、成果。
(二) 非法出版物刊登的文章或作品。
(三) 提供的材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
(四) 教务处规定的其他不能获得学分的情况。
第十七条 对学生申请学分的审核认定工作根据学院及学校统一安排进行通知。
第十八条 学院每年根据学分审核工作量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课时补贴,课时补贴参照教学秘书完成其他工作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 2023年9月开始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电子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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